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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微信十条”让即时通信有规有矩

8月7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《实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》,该《规定》共有十项条款,因此其又被称为“微信十条”。

几家欢喜几家愁

《中国经济时报》 发表文章认为,微信朋友圈过度商业化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,各类微信诈骗事件也时常可见,甚至有不少公司利用微信进行涉嫌传销的商业活动。“实名制”、“备案制”对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人来说具有很强的威慑力,对净化微信生态环境具有较大作用。但文章同时表示,相关规定,对网络平台多样化的发展,也有一些弊端。目前“国信办十条”并未呈现更多具体即时通信工具行为规范上的约束,但是现在既然能出“十条”,当然不排除以后会陆续推出“二十条”、“三十条”。只要有了一个开端,制度和约束总是趋向于越来越多、越来越具体、越来越严格。越来越多的监管条例,一定程度上会对这种自发生长的力量产生伤害,同时也会影响商业规则、商业平台的发展效率。文章最后总结,只要这项政策的立足点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,那就会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。“微信十条”让大多数网民欢欣鼓舞,少数网民忧愁,已经说明了其的价值。

守住法律的底线

《法制日报》刊文援引法律界人士观点,认为“互联网安全越来越受到大众关注,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呈多发状态”;“网络谣言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会构成诽谤罪,针对多人、涉及侵害公共秩序的,会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这类犯罪不直接以侵财为目的,往往带有炒作、泄私愤、营销等目的,一旦在网络上产生轰动效应,后果十分严重”;“微信十条”将为加大治理网络乱象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。实名制、备案制对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具很强威慑力,有助于净化微信生态环境。一位法官通过媒体提醒广大网友:不明真相、不确定的东西,要尽量少转载。

对媒体发展意义重大

“微信十条”,意义何在? 《山西日报》认为,首先,治理谣言:“微信十条”出台正当其时。“微信十条”的出台正当其时,它重申了网络、即时通信需要遵守的“七条底线”。而“七条底线”中第七条便是“信息真实性底线”。业内人士指出,谣言在新媒体环境下大多通过“复制”“转发”完成,配以图片和视频,传播更易使受众相信其真实性。自净能力差。对于即时通信来说,虽然“微信十条”和“七条底线”,不能根治谣言,但都是为其良好的生态设定方向。

其次,保障权利:“微信十条”给网民发“红利”。“七条底线”是管理的底线,是国家、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,普通用户在这“七条底线”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。国家出台“微信十条”,就是要使“微信”走出“虚拟世界”,将欺诈、诬蔑、中伤等有害信息摒弃于民众视野外,让民众真正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,让“网络社会”与“法治社会”实现兼容并行,这实是国家给网民发的“红利”。

第三:规范传播:“微信十条”为媒体定方向。随着传媒业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,新媒体领域的阵地越来越受到传统媒体的重视,各级媒体都在积极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。主流媒体更要思考如何利用向网络平台的自然延伸,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,发布权威、公正的信息,最大程度挤压谣言传播空间。应用主流媒体的权威性、公信力有效影响网上舆论,使网络舆论场、社会舆论场、媒体舆论场最大限度地重合起来,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,占领信息化条件下的舆论制高点。来自腾讯的官方数据显示,微信目前有580万个公众账号,新闻发布类账号最多不超过1%。在茫茫的微信公众号中,存在大量的自媒体发布者。自媒体若想健康发展,传递出更多的正能量,也要确立自己的主流意识形态,从正面和积极的立场出发,进行新闻解读与信息传播。


而“人民网”认为,只有治理乱象,才能畅聊微信。“微信十条”出台,有利于建立一个让广大网民能够充分理性发表意见、观点、建议和即时交流信息的平台,有利于维护大家合法权益,也有利于推动形成“负责任”的微信,这才是广大用户的主流期盼。